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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借阅规则
2018-11-07 09:04:45
 一卡通是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、查阅资料的有效证件,限本人使用。
 图书借阅
读者持借阅证及图书在出纳台办理借书手续, 每人允许借书总量及借期见《图书借阅期限表》。
图书借阅期限表
读者
类型
允许借书总量 允许
预约
册数
图书 、过刊
正常
借期
允许续
借次数
续借
借期
学生 5 1 一个月 1次 一个月
 
 
特别提示:所有借书、续借、预约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、读者没有过期图书、欠款未超过限额(1元)的情况下才能进行。
 续借
读者可根据需要,自行在图书馆网页上续借图书。一旦图书已超期则无法成功续借。续借借期自续借之日算起,续借期限等同原借期,过期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接受续借。
   预约
读者可根据自己需要预约已出借的图书,各类型读者允许预约的册数详见《图书借阅期限表》。预约书回馆后保留3天,图书馆会向读者发出取书通知。
   催还
在有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,图书管理系统将对借期为一个月以上的图书执行催还、调整其归还时间并向持书读者发出催还通知。持有被催还图书的读者,应按催还通知规定的还书日期归还图书,被催还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。
  逾期罚款
 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,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,将按每超一天为0.1元进行罚款。
   遗失赔偿
1990年以前出版的中文图书(含90年),一律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1990年以后出版的,一律按原价的3倍赔偿(包括参考工具书)。外文图书按其原价的10倍赔偿。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者,视具体情况赔偿。
同时还需支付技术处理费用5.00元/每册。如果遗失图书已过期,则应交付过期罚款。 
  其他
读者污损、毁坏图书应按损坏程度赔偿,损坏严重的按失书赔偿。详见《遗失、污损书刊资料的赔偿以及书刊逾期罚款办法》。      使用他人借阅证将处以扣证并停止借阅一月处罚。
未办手续、私自携书离开出纳台者,按窃书论处。图书馆对窃书行为一经发现,将从重处罚,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。
图书馆所有赔书款,全部纳入购书经费。